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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笔者下乡采访,发现一些贫困农村重新出现了“高利贷”,并在某些地方带有普遍性。高利贷最低为“三分利”,有些甚至更高,借1000元钱一年连本带利要还2000元以上。前不久,一位农村亲戚因家里有急事叫我想办法帮他借10万元“高利贷”,月息高达10%。
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大多数放贷者放贷时将利息计入本金,由借款人出具数额已包含利息的借款借条,借条内容体现不出利息或高利贷的痕迹,有些借款人将高利率分解,一份是借款合同,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,一分是居间合同,此合同约定一定的居间费用,实则为利息的“异化”形式,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,证据在形式上一般都合法,仅凭书面证据往往难以察觉事实真相。
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借贷案件来看,这类案件呈“井喷”态势,虽然高利贷现象古已有之,只是在不同时期,泛滥程度有所不同。
但就目前而言,民间高利贷行为已经越来越成为是社会健康发展的“毒瘤”,其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、人民生活安定,还可能引发其他刑事犯罪,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。
农村“高利贷”抬头原因很多,农村资金供求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,老百姓可贷的资金不够,老百姓需要钱,但向信贷部门贷款困难也很多,加上个别人的不正之风,贷款也看“有门路”。民间高利贷对于缺钱而又告借无门的老百姓来说,毕竟是条门路啊。因此,民间借贷资本乘机滋生并发展壮大。资金有缺口,农民就不得不自寻出路,农村高利贷因此成了“公开的秘密”。
对此,笔者建议:
一是加强宣传教育,提高民众意识。加强对高利贷危害性的宣传。让宣传教育活动走进社区、走进企业、走进农村, 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、风险意识、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,自觉抵制和远离高“高利贷”。二是地方政府重视,严厉打击放高利贷行为及因高利贷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。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严厉和持续打击放高利贷行为,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集资诈骗罪、高利 转贷罪等经济犯罪活动,以及因高利贷引发的绑架、抢劫、盗窃等其他违法犯罪,公安机关 要决不姑息,坚持露头就打,从严惩处。对已掌握的放高利贷人员,及时通报金融机构,实 行全面金融制裁。 三是设立举报信箱,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,便于市民举报和领奖,对举报者必须采取保 护措施。 四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金融服务,加大对农村、农业和农 民的信贷支持力度,简化贷款手续,拓宽服务范围,支持农户扩大生产经营,解决生活中的 困难。